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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律师 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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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一则案例看定金罚则的适用

【案情】

2010年11月,A公司将工程发包给B房产公司承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为20010年12月5日,B公司在签订合同之日需向A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150万元。在交纳15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后,A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做好进场施工准备。为此,B公司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单方履约担保,不是定金,因双方未约定定金性质,所以不应适用定金罚则…判决如下:一、被告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B公司履约保证金150万元。二、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约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定金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方式,法律赋予了其特有的内涵、成立要件及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只有以下两种情况下应认定为定金,并适用定金双倍罚则:一双方签订定金合同,明确写明该金钱或其他替代物为定金的;二虽未明确写明为定金,但合同内容约定了定金性质的。

结合本案,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150万元为履约保证金,收据上写明的收款事由也表示为履约保证金,并没有定金字样。另,从合同条款内容来看,该合同履约保证金为B公司保证履行合同而向A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是一种单方担保责任,并未约定定金性质,故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

【律师建议】

定金、履约保证金、违约金、订金等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定金适用双倍罚则,而履约保证金、违约金、订金没有此类功能,交易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区分并约定交付金钱的性质,以保障已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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