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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律师 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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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天气汽车停路边被树砸坏,如何赔偿?

近日,广州遇超强台风“山竹”肆虐,许多停放在路边的汽车被树木砸坏。车主是否可以找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赔偿,其赔偿的范围和比例是什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叫“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不可抗力因素之一:不可预见性

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运输一批货物从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长出海前未听广播天气预报即开船,结果遇上风暴使货物受损。该风暴对于船长来说就不是不可抗力。因为作为海上运输的船长出海前应了解一下当天的天气预报,而天气预报已对该风暴作了预告,船长能够预见,却由于疏忽未注意应当承担货损的责任。

不可抗力因素之二:不可避免性

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风暴,附近就有避风港但不进去致使货物受损也需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因素之三:不可克服性

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这是不可抗力。政府或社会行为,譬如政策的变化、国家出现政权的交替等。

 

“山竹”到来之前,广州市政府多次发出通告,告知行人尽量避免外出、保护相关生命和财产安全,故“山竹”的来临具有可预见性,其损失亦具有可避免性和可克服性。因此,笔者认为,台风“山竹”不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当然不能援引免责。

 

对于车主来说,其损失赔偿的主体可涉及保险公司、树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果向保险公司赔偿,依据的是保险合同,属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按双方签订的相关保险合同索赔。而向树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属侵权法律关系,应按侵权责任法进行责任划分后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因为对树木管理不善,该及时清除的残枝断杈没有清除,造成砸伤车,车主可找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索赔(一般为园林部门)。当然车主遇台风天气随意停放车辆,无视政府通告,笔者认为其自身责任亦明显。

 

如果车主的汽车由于风大被大树砸到,车主有车损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最高可为车主提供70%的赔偿,其余的30%车主可以找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赔偿。

广州市园林处为马路两旁的每一棵树基本上都买了保险,如果市民的汽车在路边被树木砸伤、划伤,车主又没有买车损险,车主可带着相关证件到园林处登记,最后可以获得约95%的赔偿。如果树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是园林处,对于该损失应按侵权责任法划分赔偿,车主应承担大部分损失,那只能哈哈了。(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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