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律师姓名:刘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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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通常不考虑“过错”因素,往往是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平等分割,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对离婚诉讼中“过错情节”的法律规定沿革
人们对于“过错”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财产分割的影响往往存在着较大误区,社会上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观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若有婚外情,则其作为“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就必然导致“净身出户”,然而,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过错”情节真的对夫妻财产的分割有着这么巨大的影响力吗?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该意见明确提出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在2001年修正的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原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以及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对离婚诉讼中“过错情节”的审判实践现状
由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仅确立了离婚诉讼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并没有提及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要考虑“过错”因素,直接导致全国各地多数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基本都停止了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确立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适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中对婚姻法的第三十九条做出出如下阐释:“本条是有关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否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呢?最高人民法院1993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过错赔偿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通常不考虑“过错”因素,往往是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平等分割,但坚持平等原则的同时也会兼顾“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如:在夫妻双方均主张共有房屋的所有权时优先考虑离婚后携带照顾子女的一方以保障孩子的居住权或优先考虑照顾女方。而对于无过错方的保护则仅体现在损害赔偿条款的适用,对损害赔偿的条件严格限制。
关于离婚诉讼中“过错情节”的法定适用条件
首先,夫妻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虽然也是过错行为,但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其次,另一方必须为无过错方,即如果双方都有法定过错,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最后,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从而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害,且无过错方必须主动提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主动干预处理。比如在一个案件中,法院在处理麦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王某提出的麦某在诉讼期间支取的2万元银行存款也应予以分割的主张,法院就明显采用了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在麦某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实款项用途的情况下,法院即对麦某的解释不予采纳,认定该款项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判决麦某给予王某相应的财产补偿款,充分保护离婚诉讼中女方的合法权益。对于王某作为无过错方的保护,法院则是通过部分支持王某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方式加以实现。法院考虑到王某已尽到其最大努力来组织相关证据证实麦某的过错行为,故对其提交的证据加以采纳,认定麦某存在法定过错行为,导致双方离婚,判决麦某向王某支付损害赔偿款人民币5万元。而鉴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尚未对损害赔偿款的标准加以明确,各地法院现阶段对损害赔偿款的酌定数额仍普遍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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