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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律师 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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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案例精解疫情期间典型劳动争议(下)

案例 外地职工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企业可以不发工资吗?

案情简介:

 

A工厂于2020年2月10日正式复工生产,至2月14日全厂已恢复所有生产线的生产,但是该厂还有5名河南籍职工因当地政府采取封路措施而无法按期返岗。A工厂每月工资结算周期为当月10日至次月9日,并于次月10日进行发放。3月10日,A工厂向全体员工发放了工资,但对5名未按期返岗的河南籍职工却未发工资。3月13日,5名河南籍职工返岗后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工厂补发工资。

调查与处理:

 

经过仲裁委的调解,A工厂愿意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补发5名河南籍职工的工资,5名河南籍职工在收到A工厂补发的工资后撤回了仲裁申请。

法律分析:

 

如果职工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可以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本案中,A工厂5名河南籍职工因当地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返岗,且2月10日至3月9日的工资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故A工厂未支付职工工资行为显然违法,A工厂应当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向5名河南籍职工支付工资。

 

典型意义:

 

对于因疫情防控无法及时返岗的职工,现有的工资支付政策规定明确,企业不得因为职工未返岗而不支付工资。当然,企业也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关休假规定支付工资。
附法律依据

 

§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 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相关政策解答》

§ 

七、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答: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案例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延长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周期?

案情简介:

 

最近,我市某服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黄经理十分苦恼。黄经理企业大多数职工采用的是以月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但受疫情影响和企业上下游的限制,黄经理的企业在2月24日才正式复工,整个2月份的工时几乎全被浪费。黄经理无奈之下电话咨询人社部门希望给予帮助。

咨询结果:

 

人社部门告知黄经理不要着急,可以在“浙里办”等线上政务办理渠道办理延长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像黄经理这样的情况,可以将以“月”周期延长至“季”周期。

政策分析:

 

受到疫情影响,很多企业在工时安排上遇到了困难,可以通过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延长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各类假期等方式,结合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本案中,原本黄经理企业职工的综合计算周期为月,其2月份工时为166.64小时(月工作日20.83天×8小时),待其延长计算周期为季后,其在2月未用完的工时数可以在整个季度综合使用,在保证职工休息权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安排职工加班。

 

典型意义: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2号)规定,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允许企业适当延长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本年度内的休息日,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但应提醒企业,因企业执行特殊工时制度需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故企业应按原途径申请延长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同时,可以通过“浙里办”、浙江政务网等非接触方式办理。
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2号)

§ 

三、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为缓解企业人工成本上升压力,2020年暂缓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和当地政府出台的就业、社保、技能培训等惠企政策,有效降低企业经济负担。允许企业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支持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允许企业适当延长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本年度内的休息日。允许企业采取共享劳动、非全日制用工、远程办公等工作方式,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案例 因疫情防控需要,企业是否可以要求职工超时加班?

案情简介:

 

某大型服装生产企业于2020年1月29日接到政府通知,要求立即组织生产加工口罩等医用防护用品,以解决当前防护物资严重供应不足的矛盾。该企业立即召回475名职工,从2月1日起加班加点生产口罩等防护用品。3月10日,职工向劳动监察部门匿名举报了该企业2月份严重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要求查处纠正。

处理结果:

 

劳动监察部门经调查发现,该企业2月份共安排475名职工突击生产医用防护口罩等物资,工作时间在208小时至220小时不等。劳动监察部门会同工会组织召开了职工座谈会,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疫情期间政府发布紧急政策措施,同时该企业也表示,将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采取轮休调休等措施,确保职工身心健康。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也规定,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据此,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且员工必须服从。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因此,对于延长的春节假期,企业必须遵守,对企业具有强制性;因工作需要而上班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职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按照200%的日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

 

典型意义:

 

该企业根据市政府针对疫情防控要求,紧急生产与疫情有关的医用防护用品等物资,是政府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故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规定,但企业必须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并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
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案例 职工隔离期满后仍需治疗,企业该按何标准发放工资?

案情简介:

 

小钱于2015年大学毕业后进入我市某重型设备生产企业担任操作工,双方合同约定工资为6000元/月。1月28日他因嗓子疼痛咳嗽且伴有发烧前往我市某医院就诊,就诊结果为普通肺炎。1月29日,他被通知和已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有密切接触需要被隔离。隔离期满后,小钱经血液核酸检测为阴性,可以解除隔离,但其普通肺炎还未痊愈。2月10日,小钱所在单位正式复工复产,但小钱直到2月28日才痊愈。该重型设备生产企业按照宁波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向小钱发放了2月10日至28日的病假工资,小钱对此并不认可,并于3月11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调查与处理:

 

仲裁委结合小钱的工龄及工资标准,裁决重型设备生产企业应该按照小钱工资50%的标准向小钱支付2月10日至28日的病假工资。

法律分析:

 

病假工资的发放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发放,《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浙劳险〔1995〕231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职工因病或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其中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本案中,小钱隔离期满后,仍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按病假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支付给小钱病假工资。现重型设备生产企业忽略了小钱的连续工龄及其工资标准,直接按照最低工资的80%向小钱支付病假工资,显然违法。

 

典型意义:

 

职工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条文内容相对繁琐,企业在实际劳动用工中往往也难以把握。相关规定可以具体参考以下两个表格,企业与职工可以参考表格并对照相关规定予以深入学习理解。

 


附法律依据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

§ 

二、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物价生活补贴计发问题。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间,物价补贴照发,如发生职工的病假工资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给。疾病救济费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给。

 

案例 职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被隔离,用人单位能否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劳动者王某系宁波市某大型超市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2020年2月1日,其在为其母亲配药过程中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患者有密切接触,次日,社区对其进行了居家隔离。王某第一时间向用人单位进行了汇报,表示自己已被隔离,无法在2月2日后继续上班。2月16日,王某被取消隔离,并于次日到超市报到,但超市表示王某被隔离后没有正常上班,其已于2月2日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拒绝王某上班。王某不服,于2月18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调查与处理:

 

在仲裁委的调解下,超市认识到自己的做法欠妥,主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系,该案最终以王某撤诉结案。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权作出了限制,用以保护一些特定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部分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和因故被隔离的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此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解除动合同关系,无疑会让这些劳动者雪上加霜,让他们承担更为沉重的心理和经济负担。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故本案超市作出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决定,于情于理于法均无依据。

 

典型意义:

 

为保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利,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应当作出让步并被限制,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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