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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律师 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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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住建房伤亡案件的责任承担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发展,掀起一场农村自住建房的浪潮,但是在建房的过程中总有各类原因导致建房过程中发生意外伤亡事件。事件发生后,该怎么确定赔偿责任呢?农村自住建房伤亡赔偿责任怎么承担?

  一、农村建房中房主与承包人之间是建筑工程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农村建房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包工头承建,包工头和房主达成的协议属于一般承揽还是建筑工程合同,笔者认为应当将其定性为一般承揽关系符合立法本意。理由如下:

首先,建筑工程合同中施工方要求有认可的施工资质,而农村工匠均无资质证书,认定为建筑工程合同就导致合同订立就处于无效状态。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自建底层建筑不适用该法的规定,那么认定为建筑工程合同就于法无依。

最后,农村建房技术含量低,工程小,无监理、设计、勘察等程序,定性为承揽关系更符合实际。

因此,结合实际考虑,应当将农村建房中房主和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定性为承揽关系。对于提供劳务的伤亡者应当与承包人形成的是雇佣关系。

  二、房主、承包人、伤亡者三方的责任划分

  1、房主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关于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主作为定作人,明知道承包人无建房资质仍聘请为其建房,所以应当承担选任过失范围内的责任。且在建房的过程中,房主一般都在现场监督,在建房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的与承包人沟通,妥善处理。房主未尽到以上义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综合认定房主对于建房中伤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2、承包人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承包人一无施工资质,二施工安全措施不力,三对施工人员没有进行安全防范教育,这些是造成伤亡的主要因素。因此承包人要承担伤亡者的主要责任。

  3、伤亡者本身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伤亡者也是施工人员,根据工程要求也应当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再次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应有安全意识,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果伤亡者未达到以上要求尽到以上义务,可以适当承担相应责任,以减少房主和承包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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