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39-2238-9501

您所在的位置: 广州公司合同律师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刘建平律师 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建平律师

电话号码:020-38818380

手机号码:13922389501

邮箱地址:2296909865@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410064791

执业律所: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文集

常见执行和解“陷阱”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和解受到执行法官和当事人的广泛青睐,但一些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意识,借执行和解之名,行规避执行之实,利用执行和解拖延时间转移、隐匿财产,以达到逃债的目的。这种“和而不解”的现象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看上去很美”的一纸空文,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据北京市某法院一项统计,在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中,约有33%的被执行人不能自觉履行和解协议,且这种现象有日益加剧的态势。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执行和解“陷阱”主要有四类:

  1、变更被执行主体,有的被执行人以隐瞒财产真相、与他人恶意串通、造成申请执行人误解等方法,诱使申请执行人与不具有履行能力的第三人“自愿”达成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和解协议,致使和解协议不能履行;

  2、变更执行标的物,有的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强调自己没有钱偿还债务,要求对方同意以货物冲抵债务,而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根本无法实现物的价值,造成双方矛盾冲突升级;

  3、变更履行期限,有的被执行人故意说自己无法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迫使申请执行人让步,同意其分期履行,一旦执行和解协议达成,被执行人首先想到的并不是履行自己的承诺,而是以各种理由继续拖延履行;

  4、变更履行方式,有的被执行人会在执行和解协议中与申请执行人约定变更履行方式,如要求劳务抵债、代为履行等等,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随意反悔或故意不履行。

  根据现行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和解协议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力。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虽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在这段时间里,可能会发生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现象,或者出现财务困难等情况,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难以实现。因此,执行和解中的“陷阱”值得关注,亟需防范。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要正确理解执行和解制度,要有执行和解的风险意识,要警惕并防范执行和解“陷阱”。在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前,要考察了解被执行人的诚信情况和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能力,在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可以依法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在签订和解协议后不能放松警惕,应继续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等异常情况,应立即与法院取得联系。当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要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执行和解的权利、风险、后果,释明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主动引导当事人,促成和解协议的达成。执行法官要对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实质审查,确认执行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和可履行性。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要定期了解和掌握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要继续跟踪监督、关注被执行人是否按约履行义务,督促他们按时履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利用执行和解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来源:北京高院)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2389501,020-38818380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

粤ICP备17054851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03 Copyright © 2018 guangdong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