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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律师 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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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夸大宣传的宣传允诺应视作合同约定

【案例】

王先生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了小区花园面积以及子女就读学校的条件,吸引其置业,但在接房时发现学校和花园与当初承诺的具有明显差异,但购房合同中并未约定相关事项,但王先生保留了当时与销售人员交谈时的录音,可否以此为凭据要求开发商做出赔偿?

【分析】

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存在一定夸大宣传,向消费者承诺小区附有相关配套设施,以吸引消费者购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规定,若开发商宣传的小区花园面积、子女就读学校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对王先生购买该房屋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宣传承诺对开发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开发商违反该说明和允诺,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

【建议】

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不要盲目相信开发商的广告宣传、销售人员的说词,需进行实地考察,对有关周边环境配套设施咨询有关政府职能监管部门,审阅买卖合同及附件。对于比较重大或直接影响购房决策的宣传内容应要求开发商在合同正式文本或合同附件中予以写明,开发商的销售广告等相关宣传资料也应妥善留存,可以采取手机拍照、视频录像等方式取证,以避免产生纠纷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证据,可以证明一定事实。但是,购房者何以证明被录音人就是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在证据链上可能会存在一定瑕疵。所以,笔者一般建议采取录音录像,并配合开发商的书面宣传资料予以证明,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后悔莫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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