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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律师 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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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虚假清算,股东担责

要点提示:国家鼓励“僵尸”企业通过自主清算或破产退出商业舞台,但是股东在清算时为了逃避责任、转移财产,或者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通过虚构清算组、编造虚假的清算报告等形式,作虚假清算,注销企业,以达到逃避公司债务的目的,此种行为严重违法,股东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案情】

滨海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大江公司货款500万元,法院判决确认后,滨海公司未履行,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滨海公司没有任何财产,且被注销,执行无果。大江公司发现据以办理注销登记的清算报告属于虚假材料,于是将滨海公司的股东肖某、江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江某各出资500万元成立了滨海公司,在法院执行期间,作为滨海公司股东的肖某私刻了东源公司的印章,编造了虚假的清算报告,并用假印章在清算报告上盖章,该清算报告载明公司无财产,无债权和债务,肖某以此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了工商机关的注销登记。虽然江某声称对此并不知情,但是作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注销事项不知情与常理不符,且属于怠于行使公司股东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滨海公司的股东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导致公司违法注销,作为股东的肖某、江某应承担责任,赔偿大江公司500万元及利息等。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肖某、江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明知公司有执行案件,存在巨额赔偿的情况下,仍编造虚假的清算文件注销公司,滥用股东权益,极大的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虽然在工商登记中已经显示滨海公司被“合法”注销,但是该注销所依据的清算报告却是虚假的,是肖某、江某所伪造的,其实并未对公司采取任何清算行为,其目的就在于消灭公司,逃避债务。鉴于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法律明确禁止,并规定虚假清算后,股东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滨海公司的股东肖某、江某赔偿公司所欠大江公司的债务。

合法清算的重要保障是在清算过程中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真实的记录了清算的过程,对公司的财产状况做了清理,对债权债务做了安置,如果编造虚假的清算材料,使清算过程流于形式,可能隐瞒公司的财产,使本可以清偿的债务得不到清偿,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必为法律所禁止,并且提供虚假的材料,尤其是私刻公章可能处罚刑法,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编造虚假的清算报告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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