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39-2238-9501

您所在的位置: 广州公司合同律师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刘建平律师 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建平律师

电话号码:020-38818380

手机号码:13922389501

邮箱地址:2296909865@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410064791

执业律所: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文集

切实保障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看了贵报《说法》版近几日刊出的题为《当了两年“房东”不料一夜变房客》和《公示产权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二文后,笔者着实地为李刚鸣大不平,认为李刚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同时认为对产权登记制度机械的错误的认识是导致保护完全错位的根本原因。李刚与金信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签订时间在先且办理了公证进行公示,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这一点也被1997年12月荔湾区法院的一审和2000年11月广州中级法院二审生效裁判所确认。双方当事人已经部分履行了合同,李刚支付了部分房款,金信公司交付了房屋。合同标的物1705房自2000年底以来为李刚居住、占有。而王伟通过拍卖程序的竟价与金信公司签订的合同签订的时间在后。金信公司的“重复出售”违反了“一物不得二卖”物权法原理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李刚与金信公司的合同已在先办理公证进行公示且合同效力又为先于拍卖程序的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所以,王伟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条件。因此,王伟与金信公司的合同应当被确认为无效,王伟基于无效合同获得的房屋所有权法律不予保护。合法债权对抗非法获得的所有权。未办理登记、鉴证手续是一个可以弥补的程序性缺陷而不是实体上的效力性缺陷,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依《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未按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原价121万港元的房屋以约3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掉,价格之低令人生疑。法律规定房屋承租人还享有个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咋的作为在先买受人的李刚就连什么权利也没有呢?!这不符情理,也不符法理。法律也要摆事实、讲道理吗!笔者认为,李刚的合同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李刚有权得到1705房的所有权。法律应当切实地保障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防止市场紊乱和混乱,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2389501,020-38818380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

粤ICP备17054851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03 Copyright © 2018 guangdong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