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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律师 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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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瑕疵出资后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

股东瑕疵出资后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

导读:司法实践中公司股东瑕疵出资后又将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情形非常普遍。在此种情况下,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出资责任以及该如何承担相关责任?

1.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的承担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公司资本数额中该股东所认缴部分存在空洞,这既有损公司债权人利益,又向不特定的第三人传达了失真的资本信息,这种情形应当避免。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转让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得因股权转让而解除,公司仍有权请求转让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为了尽快促使公司资本充实,弥补资本空洞,《公司法》第30条、第93条第1款规定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应对未出资股东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由于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应当查证该股权所对应的出资义务是否履行,具有较公司其他股东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受让人明知转让股东未尽出资义务仍受让股权时,其更应对转让股东未尽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转让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时,可以同时请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为加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根据本司法解释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应当享有与公司同样的诉权,即当转让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转让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处需要强调两点:(1)公司债权人享有诉权的条件是因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即公司不能清偿公司债务;(2)公司债权人请求赔偿的金额以股东未出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

公司或者债权人请求股权受让人对转让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如果存在股权多次转让情形,即受让人为多数人时,则公司或者债权人既可以请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全部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向其中的部分受让人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被选择承担连带责任的受让人,不得以其与前手股东或者后手股东之间的约定对抗公司或者债权人。当然,根据连带责任内部求偿原理,已承担责任的受让人有权向包括转让股东在内的所有前手股东追偿,因被追偿而受到损失的受让人有权继续向其前手追偿。但是,受让人之间或者受让人与转让股东之间关于出资义务的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89页)

 

2.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相应民事责任的承担

(1)如前所述,我们认为,股权转让后,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仍然应当由原股东即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人承担,而不论其在转让股权时是否对受让人有欺诈行为。

(2)但是,如果受让人在转让过程中或者之前对其前手瑕疵出资的事实属于明知,但是为了袒护原瑕疵出资股东而恶意受让股权的,公司及其债权人可以请求由受让股东对瑕疵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的民事责任,理由是受让人在明知其前手瑕疵出资的情形之下,对其前手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往往大大低于正常的股权转让价格,让此类股东就其不诚信的投机行为付出代价也是公平的。

(3)在出让人与受让人存在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受让人明知出让人存在瑕疵出资的事实,其与出让人商定股权转让价款时将该瑕疵出资的情形考虑在内,从而确定了较低的股权转让价款时,此时的股权转让合同即属于将股权与股东义务一并转让的合同,对于民事义务的转让,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而言,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所以此时就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公司或者债权人对出资义务转让的内容认可的,可以由受让人承担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公司或者债权人不认可的,该瑕疵出资民事责任仍然由原股东承担,其承担后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相应的权利。

(4)在上述出让股东与受让人明知瑕疵出资事实并协议将该义务转移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后已经代出让人承担了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的,如代原股东补足出资的,则可以视为原股东已经履行了资本充实责任,因此这种行为并不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

(摘自《公司诉讼原理与实务》,褚红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27~428页)

 

裁判要旨:

1.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虽将其股权转让,亦不能免除其对公司所应承担的补齐出资的民事责任——谢晖与西安庆南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案例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负有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其股权的股东,应向公司承担补齐出资的民事责任,该责任不因其股权转让行为而免除。在受让股东明知所受让的股权存在应当向公司承担的出资责任时,公司具有请求出让股东、受让股东承担连带出资责任的选择权。受让股东在受让股权时确实不知所受让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但未主张撤销、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股东构成了对受让股权权利瑕疵的明知,应当向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案号:(2017)陕民申591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32

 

2.在瑕疵股权转让过程中,新旧股东均应承担出资不到位的民事责任——厦门艾德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厦门市金得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案

案例要旨:股权受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存有瑕疵时仍然受让的,由其承担第一顺序出资责任或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为防止因受让人财力不足而导致公司资本虚缺,并可能损及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转让人利用股权转让逃避本应承担的投资风险的情况,还可要求转让人承担第二顺序的补充责任,即在新股东之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号:(2002)厦经终字第194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3.已转让全部股权的未足额出资股东,仍应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受让人未尽审慎义务的,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陈某与A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于未按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即使对外转让所有股权,其出资不实的责任仍然不能被免除,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即使股东已对外转让了其全部股权,但其出资不实的责任不应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免除,该股东仍应当依法向公司补足出资。同时受让人也应当尽到审慎义务,否则受让人可能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36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公司案件审判参考》,孙天宇、解恒奎、董新辉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4.瑕疵股权的受让人对公司已存在的债务应在原股东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恒康双鹤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

案例要旨:由于出资瑕疵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民事主体后,便产生了该瑕疵股权出资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因此,在处理上要遵循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过错责任相当的原则。就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而言,核实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出资是受让人应尽的基本义务。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当推定其知道该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5.股东转让瑕疵出资股权不能免除补足出资义务——甲公司诉赵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其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受让股东承诺承担责任而免除。

来源:《江苏法院公司审判十大案例》

 

6.瑕疵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履行补足出资的义务——安达新世纪·巨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协和健康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权确权赔偿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对其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不实、股东资格有瑕疵应当是明知的。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权受让人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应对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即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7.股权受让人是否与未全面出资的转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股东瑕疵出资的事实——常菊英、濮阳市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股权受让人是否与未全面出资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其在受让股权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人未出资或者未全面出资的事实。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433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8-07-14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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