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39-2238-9501

您所在的位置: 广州公司合同律师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刘建平律师 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建平律师

电话号码:020-38818380

手机号码:13922389501

邮箱地址:2296909865@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410064791

执业律所: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借名购房”过户起纠纷,借名人怎么办

港人借名买房,出名人却突然“变卦”,不肯过户,还索要高额补偿!双方为了房子的权属问题对簿公堂。近日,大亚湾区人民法院(下称“大亚湾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的案件。

2012年6月,香港人欧先生本想购买位于大亚湾的一处房产用于自住。当时,他手头资金有限,无法一次性付清房款,而与开发商合作的贷款银行无法向香港人提供按揭贷款。在房产中介工作的黄先生,就主动提出自己是大陆人,可帮他申请按揭贷款,代为购买。于是,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了《协议书》,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全权买卖委托公证》。欧先生向黄先生支付了五千元人民币作为酬劳。

“买”房之后,欧先生就一直居住在该房子中,每月偿还房贷,按期缴纳了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2017年,欧先生提出愿意提前还清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并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时,黄先生却拒不配合,还向欧先生索要20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欧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上述房产为其所有,并要求黄先生办理注销该房产的抵押登记,将房产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而后,欧先生向法院递交了支付首付款、偿还按揭贷款的银行凭证等文件作为证据。

经法院查明,欧先生与黄先生在借名购房协议中约定:欧先生委托黄先生,并借用黄先生名义协助签署购房合同、申请按揭贷款等事宜,由欧先生全额支付购买该物业的所有款项、国家所有税项和房产的供楼款项等。此外,涉案房屋相关的购房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房款收据、契税凭据等所有付款凭据和证件均由欧先生持有,涉案房屋所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也均由欧先生实际承担。涉案房屋虽登记在黄先生名下,但是实际出资人为欧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有义务配合欧先生办理产权过户。

大亚湾法院依法判决,黄先生应办理注销诉争房屋的抵押登记,并协助将房产过户登记到欧先生名下。一审判决后,被告黄先生不服,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所谓借名买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出资,由名义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为名义购房人,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约定房屋产权归实际购房人所有的买房形式。

在房地产市场火爆、楼市调控的大背景下,因“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引发关注,法院以发布指导文件的形式规范这类案件的审理。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28条规定:“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借名人请求出名人(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房屋在限购范围内,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除外。出名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借名人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因而,目前就“借名买房”纠纷案件多以诉请协助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由进行诉讼。在此特别提醒:借名买房存在很大风险,如果不具备买房资格,很可能还是无法让房子“物归原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2389501,020-38818380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

粤ICP备17054851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03 Copyright © 2018 guangdong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