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39-2238-9501

您所在的位置: 广州公司合同律师 >律师动态

律师介绍

刘建平律师 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建平律师

电话号码:020-38818380

手机号码:13922389501

邮箱地址:2296909865@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410064791

执业律所: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动态

合同解除权须及时行使,否则过期作废(附典型判例)

在买卖协议、股权交易协议的起草中,买受一方通常会设置一项解除权条款,当该产品或标的与预想不符时可以拒绝买受、退出交易。

一般情形下, 该条款通常约定“在XX情形下,甲方可以终止(解除合同)”。那么,一旦该情形出现,是否意味着买受方可以永久、长期持续地享有该解除权呢?本文所引用的案例中,买受方在得以行使解除权后仍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推进交易,被法院视为对该解除权的放弃。

裁判要旨

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尽调后,如发现目标股权存在重大瑕疵,买受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等条款的,如买受方在尽调后发现股权瑕疵但仍选择继续交易,如支付股转价款、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则构成对约定解除权的放弃,买受方此后不得再以该等理由主张解除该合同。

案情简介

一、曾雷与甘肃华慧能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曾雷将自己所持有的目标公司70%的股权转让给甘肃华慧能公司,转让对价为3500万元。《协议》约定,协议生效后,甘肃华慧能公司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若《尽调报告》所显示的股权真实状况与曾雷事前介绍的相差过大,甘肃华慧能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二、尽调后,甘肃华慧能公司发现目标公司存在出资瑕疵,但其仍然陆续向曾雷支付了120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

三、此后,由于甘肃华慧能未未继续支付剩余的23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曾雷起诉至甘肃省高院,请求其继续支付剩余2300万股权转让款。

四、甘肃高院一审认为,由于目标公司出资存在重大瑕疵,根据《协议》“(买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约定,判决甘肃华慧能公司已经行使该项权利并解除该协议,从而无需继续支付剩余2300万转让款。对此,曾雷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五、最高院二审认为,甘肃华慧能公司在尽调后仍然向曾雷支付价款的行为,应视为以实际行动放弃了其所享有的解除权。因此,最高院撤销甘肃高院判决,判决甘肃华慧能公司不得主张解除该协议,应继续向曾雷支付股权转让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甘肃华慧能公司能否解除该《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是否应否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最高院认为,在《尽调报告》作出后,甘肃华慧能公司并未实际行使该项合同权利,明知目标公司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仍选择继续支付股权转让款,应视为其对该约定解除权的放弃,因此,本院对甘肃华慧能公司有关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甘肃华慧能公司继续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注意解除权条款要素的齐备,以免出现分歧而导致纠纷。本书作者建议,当事人自行设约定、设计解除权条款时,可以重点明确以下三个要素:

1)解除权产生的情形及条件;

2)解除权的可行权期间;

3)解除权消灭的情形及条件。

以本案为例,为了避免分歧,交易协议可明确“若买方于XX日内不行使该解除权,则该解除权自动消灭”或“若买方在尽职调查后继续支付价款、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则视为放弃该解除权”等语句,以保证条款文义清晰、要素完备。

《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2389501,020-38818380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

粤ICP备17054851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03 Copyright © 2018 guangdong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