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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态:告别24%和36%!最高法:将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要起诉的抓紧了。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提出,要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此前在2015年8月,最高法曾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上述利率“红线”仍被指过高。今年5月份召开的全国两会上,驻陕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曾提交提案建议,将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上限从24%降低至年利率12%—15%之间,取消自然利率,从而缩小金融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差,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对于这一问题,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透露,目前,最高法正在结合民法典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社会与法》频道记者:


我们注意到,党中央、国务院《意见》指出要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推进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这个利率标准太高,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那么《贯彻意见》在引导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谢谢


郑学林:


这个问题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确实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这个问题也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


金融市场化改革以及金融利率问题虽然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导,但是对于改革过程中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人民法院必须有所担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自己的事情。


为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多个文件,强调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对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的问题,我们正在抓紧研究。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今年通过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司法解释修订总的原则是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贯彻意见》对此均有所规定。


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畴,为非典型担保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担保观念上的巨大进步。


《贯彻意见》在服务企业融资方面明确指出要依法认定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这对于促进商事交易健康发展,扩大企业融资担保方式具有重要作用。相信《贯彻意见》的出台对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服务企业融资、促进金融担保创新将发展重要的作用。我要介绍的就是这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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