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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律师 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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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民事诉讼中“新证据”的认定及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在开庭审理前届满,那么,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当庭又提出证据,或者当事人在一审未提交该证据而在二审或再审中提交等等,人民法院是否组织当事人质证,这就需要对“新的证据”的内涵进行准确界定。

根据《民诉证据规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三、在审判监督程序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四、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何谓“新发现”的证据,“新发现”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的;

二是之前虽然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其已经出现。

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没有发现该证据,因而不可能提出该证据;而不是当事人知道存在该证据,但无法收集而没有提交;更不是当事人持有该证据,但因各种原因而没有提交。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提供新的证据也是有期限的,逾期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不组织当事人质证,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二、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二审开庭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三、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审应提交而未提交证据或逾期提交证据导致一、二审败诉、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例比比谐是。如何更加准确地把握新证据的内涵,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每一个律师应有的素养,因为我们知道: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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