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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律师 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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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隐名股东权益保护策略

现实生活中,出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愿出资开办公司进行直接投资的情况很多,他们做为实际出资人,但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工商登记的股东信息等均记载为他人。虽然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权益问题做出了正式的确认,但作为这种投资形式的实际出资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仍面临着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隐名投资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因投资协议约定不明确或无效,而使得投资收益权得不到保护由于隐名投资人与所投资的公司是没有直接法律关系的,他的收益是通过显名股东来实现。所以隐名投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约定就成为保护隐名投资人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对于投资行为要分清是借款投资还是股权代持投资。如果是借款关系,那么隐名投资人的收益就要受到利率的限制(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如果投资人的身份是法律所禁止的,那么即使是通过隐名投资,该协议也是无效的,所得收益可能面临被没收的风险。

(二)因显名股东的问题,而导致隐名股东投资权益受损

公司的股份所有权归显名股东,显明股东可以直接行使一切股东的权利。显名股东可能存在以下情形,侵害隐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1、显名股东擅自出让股权或滥用股东表决权。有的隐名股东是不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显名股东行使,这样显然是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质押股权的行为,隐名股东都很难控制。2、因显明股东不能清偿自己的到期债务或违法行为,而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强制执行其在工商局登记的股权,此时,隐名股东只能通过持股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权。3、当显名股东出现意外情况死亡,其名下的股权可能成为显名股东继承人争夺的遗产标的。隐名股东要想取回自己的财产权,不得不卷入到这场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

(三)隐名股东的身份得不到其他股东认可的风险

隐名股东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如果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隐名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策略

(一)寻找一个合格的显名股东

由于隐名持股这种投资行为具有人合性质,而且很多时候,隐名股东所遭受的损失是因为显名股东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因此寻找一个合适的显名股东就成为避免风险的基础了。

(二)签订代持股协议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时,对显名股东损害隐名股东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那么就会对显名股东的行为予以震慑,加大他违反代持股协议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

除了隐名投资协议,建议隐名投资人还应该安排签署相关配套协议,如:与显名股东签订借款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及独家授权协议(授权显名股东指定的主体行使股权),股权期权购买协议,显名股东预签的股权转让协议及配套的登记文件,要求显名股东的配偶及继承人签署弃权协议。

(三)妥善制定公司章草并与其他股东签订协议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隐名投资协议性质为隐名投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对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具法律约束力,隐名投资人要登记为显名股东还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为避免事后纠纷,建议隐名投资人事先在章程中限制显名股东的权利,并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协议,明确其权利及身份。为了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

(四)控制公司管理

隐名股东应控制好公司的人事及财务,掌握公司印鉴、证照,安排适合的人担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若发现显名股东有任何对自己或公司不利的动向,方便及时采取行动。

(五)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代持股人是名义的股东,那么股东权利也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实际出资人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实际出资人同意,代持股人必须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实际出资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六)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七)在签订代持股权协议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隐名股东办理质押担保

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八)实际出资人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

为了防范万一,实际出资人一方面要签订全面、细致的代持股协议并及时办理公证,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证明代持股关系的证据,比如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如果代持股人严重违约或者法院冻结保全执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时提出诉讼或者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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