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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律师 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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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出现大量民间资金涌入,引发诸多民间借贷纠纷。很多实质上并非民间借贷引起的均冠以“借据、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形式出现,若人民法院以此为依据一律按民间借贷审理往往对一方当事人不公,驳夺了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等实体法享有的基本法律权利,比如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质量异议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的验收权等等,对案件的不一定性导致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均,也是不公平的。因法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的理解不同,引发大量的上访申诉案件,浪费司法资源。

笔者研读了最高人民法院王林清大法官撰写的《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十分赞同他的观点,回想自已曾经办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感想颇多,现组织成自已的语言与广大同仁分享,望在执业过程中达到一些抛砖引玉的效果。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理解】

1、人民法院以民间借贷案由立案后,庭审查明引起民间借贷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另一方当事人不就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反诉,人民法院仍可按民间借贷进行审理。
   
2、人民法院以民间借贷立案后,庭审查明引起民间借贷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借据、借条、收据、欠条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虽另一方当事人就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反诉,人民法院仍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3、人民法院以民间借贷立案后,庭审查明引起民间借贷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就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反诉,借据、借条、收据、欠条是没有结算形成的,人民法院应变更案由按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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