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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律师 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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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地址明确 债权人公告催收能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案情】

2002年10月,广州A公司与广州B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A公司从B银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2002年10月8日至2003年10月7日。借款到期后,A于2003年11月7日偿还该B银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尚欠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03年12月至2005年12月,B银行向A公司每年送达催收贷款通知书1次。2006年6月,B银行与C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B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C资产管理公司。2006年8月9日,B银行与C资产管理公司联合在南方都市报就该笔债权刊登转让暨催收公告。此后,C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于2008年6月20日、2010年4月1日、2012年3月20日在南方都市报上就该笔债权发布催收公告。2012年底,C资产管理公司将A公司诉到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

A公司认为,B银行将该笔借款转让给C资产管理公司后,C资产管理公司在6年的时间里未主张过权利,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C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C资产管理公司认为,其在6年的时间里每不超过2年就刊登一次催收公告,因此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分歧】

C资产管理公司在省级报纸上刊登的催收贷款的公告,能否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第一种观点认为,C资产管理公司在6年的时间里每不超过2年在省级报刊上刊登一次催收公告,每次公告均应视为其A公司主张了权利,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告送达只有在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或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本案中A公司有明确的住址,因此C资产管理公司在省级报刊上刊登催收公告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C资产管理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评析】

C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请应驳回,理由如下:

C资产管理公司于2006年6月从B银行受让了该笔债权,2006年8月9日,B银行与C资产管理公司联合在南方都市报就该笔债权刊登转让暨催收公告。后C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于2008年6月20日、2010年4月1日、2012年3月20日在南方都市报上刊登主张权利的公告,虽然相邻两次公告的时间均不超过2年,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只有在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或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本案中A公司住所地明确,并非下落不明,C资产管理公司应直接向其送达主张权利的文书或以信件、数据电文的方式主张权利,因此,其公告催收并不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律师说法】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依《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可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1、提起诉讼,2、权利人主张权利,3、义务人认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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