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39-2238-9501

您所在的位置: 广州公司合同律师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刘建平律师 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建平律师

电话号码:020-38818380

手机号码:13922389501

邮箱地址:2296909865@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410064791

执业律所: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文集

丈夫送给“小三”的财物,妻子能要回来吗?

男人出轨,常常会赠与“第三者”财物。作为男人原配的妻子当然有权提起诉讼,但妻子能要回吗?

请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一:全部返还

周某和丈夫陆某1987年结婚,陆某在上海开了家公司,生意不错。

结婚十多年后,已有点“审美疲劳”的陆运认识了二十多岁的女子小芳,这给步入中年的陆运带来一种年轻、活力的感觉,两人随即发展成情人关系,并一直保持到20112月才被周蓉发现。

夫妻二人在一场激烈的争吵后,丈夫陆某将与小芳的地下情向妻子和盘托出,称曾分多次将几十万元赠与小芳,并帮助小芳购买了房产。

周某一气之下,将陆某和小芳列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院,称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动用夫妻共同存款为“第三者”购房,侵犯了其作为妻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小芳归还全部钱款。法院一审支持了周某的诉请,判决小芳向周某返还38万余元。

小芳不服,提出上诉,称与陆某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38万元是自己在陆某公司的劳动报酬。她还认为即使38万元是陆某送给自己的,也是有效的赠与合同,因为陆运处分的是个人财产。

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小芳和陆某的公司没有签订过劳务合同,也没有工资、提成的约定,所以对38万元是劳动报酬一说不予采信。根据双方确认的手机短信以及汇款记录等,认定小芳和陆某之间是婚外情关系,小芳取得的大额钱款是赠与款。

由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现陆某将大额钱款赠与小芳,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周某同意,严重损害了共有人周某的财产权益,亦有违公平原则,故陆某所作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更何况,陆某与小芳间的赠与是建立在明知陆某有妻子,有悖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基础上,小芳属非善意的不法取得。201110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第三者”小芳需返还38万余元。

案例二:返还一半

一直以来,张某都以为自己是个幸福的女人。结婚十多年来,膝下已有两个孩子,自己尽心尽力操持家务,丈夫陈某致力于公司经营,事业有成,家底日丰。谁料几年前,丈夫陈某在生意场上搭识了一名姓刘的女子后,对自己逐渐冷漠,还经常恶语相加。

2011年,张某发现了陈某的婚外情,并得知,2008年至2010年间,丈夫陆续给刘某钱款8万元,供其日常花销。气愤的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形成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丈夫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事后也未经妻子追认,应属无效行为,所以,刘应当归还全部8万元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丈夫把财产赠与情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能要求返还。而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前是一个整体,该不法给付行为及于财产的整体,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都不能要求返还,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原则上夫妻均等分配,丈夫有权处理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因此,丈夫转让妻子的财产给情人的行为无效,妻子可以主张返还;而丈夫转让自己的财产给情人的行为由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但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能要求返还。因此,刘只应当返还属于张的4万元财产。

最终,法院在充分考虑原被告三方利益平衡的基础上,采用了第三种意见。

审理法官认为,丈夫把8万元给情人的行为应该属于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妻子可以要求分割这8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时,由于原告张与陈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共有关系并未终止,无法进行具体份额的分割,故应依公平原则等分处理,即原告享有该共同财产中的一半。

由于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妻子的财产,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妻子可以主张被告刘返还。

其次,对于丈夫处分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因违背公序良俗,也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但该无效民事行为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2012年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刘支付给原告张4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1、全部返还的判决主要依据《婚姻法》,体现了对婚姻家庭的特殊保护。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2389501,020-38818380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

粤ICP备17054851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03 Copyright © 2018 guangdong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